9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六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7月31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现就本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决定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划分为七类:一类45元/平方米,二类30元/平方米,三类25元/平方米,四类20元/平方米,五类18元/平方米,六类15元/平方米,七类12元/平方米。

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决定所附《山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占用耕地的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本决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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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山西人大网

编辑

贾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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