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费修土路获赞,事后反被抓走成罪犯,

“自己掏钱修路做好事,为何成了罪犯!”浙江绍兴,村民吴某看到村里土路雨天泥泞坑洼,晴天尘土飞扬。为方便村民出行,自掏腰包3万元,雇佣设备和人力施工,将路修整拓宽,获得村民称赞。

半年后,吴某却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抓走。理由是他未办审批手续擅自安排挖机为村民修路,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占用林地0.公顷,其中防护林0.公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后来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情节轻微,对吴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来源澎湃新闻)

#法仪说法#

这个案件很有意思了,做好事自掏腰包为村民修路反而成为罪犯被抓。在古代出钱修路的人被称之为“积善之家”,是要被当地老百姓歌功颂德的。但为何吴某自掏腰包却被认定为给犯罪呢?

这就涉及到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问题了。人多地少是我国基本的问题,为此,国家对土地的环境非常严格。农地、林地和建设用地的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都必须依法先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除非在集体土地上经过集体批准后的公益事业。也就是说,只要是使用土地,几乎都需要进行报批。

本案中的吴某虽然是做好事修路,也应该了解占用土地的性质和基本的建设要求。但是他并没有这样做,而是直接开挖掘机修路,而且是占用防护林进行道路建设,此种行为就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吴某真的因此获罪被判刑,对他来说肯定是不公平并且违反常理的。所以尽管他被抓走,但是最终检察院考虑到犯罪情节轻微,还是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看似相对不起诉是把他放走,没有抓起来,但是对于他来说,在法律上他依然是个罪犯,只是检察院并没有去起诉他而已。因为相对不起诉的本质就是你犯罪了,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

如果吴某想要一个清白之身,就可以去申诉,要求检察院作出法定不起诉,而不是相对不起诉。这是有本质的区别。

吴某确实很冤枉,做好事反而被抓成罪犯。但是我们也要考虑到法律这样规定是有原因的,如果大家都以做好事来占用土地,这样的土地损失谁来承担,而且建设的道路如果不符合安全标准,出了事故又改谁来负责?

所以说,热心人士捐资修路前应多了解所占土地性质及其物权是否影响他人或公共利益,道路是否达到安全标准等。否则就真的是弄巧成拙!#普法行动##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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