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着智航学民法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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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与个体工商户并列的“两户”之一,亦是计划经济意识形态的产物。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扮演的角色被设定为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与主要活跃于城市代表个体经济的个体工商户遥相呼应,唯其被归结为集体经济的表现形式。

农村承包经营户既以商品经营为目的,在性质上,如同个体工商户,亦可归诸商自然人之列。在此意义上,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前述“农户”并非同一概念,后者是用来计算宅基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单元,并非商事主体。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设立

农村承包经营户通过承包合同设立,既无需申请登记,亦无字号。也正因为如此,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农户虽在概念上宜作区别,但在法律现实中其实难以分辨:

一方面,前者订立承包合同时,需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且往往以家庭名义为之,后者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亦是如此;

另一方面,前者所经营的农业商品,依托于耕地、草地、林地等农村土地,所以,承包合同必以取得相应的土地经营权为基本内容,后者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亦是如此。实际上,《民法通则》之后,我国实证法在规范农村承包经营户时,确是将其纳入农户体系,尤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基本规范依据。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权利能力

与个体工商户同理,兹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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