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周某里、周某华、李某平、李某刚非法采矿破坏基本农田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回顾
年3月至年1月,周某里、周某华、李某平在未取得合法采矿批准手续的情况下,采挖泰安市高新区房村镇西西住村二道岭子地(按照房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基本农田)的地下砂并出卖。为提高效益,年8月1日周某里、周某华、李某平与李某刚签订《沙场转让合同》,将沙场所有洗砂设备提供给李某刚使用。期间上述四被告非法开采原砂共计.78立方米,其中李某刚参与共同采砂.66立方米。经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向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上被告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刑事判决生效后,上述被告未对涉案受损土地进行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
年12月,检察机关委托山东润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泰安高新区房村镇西西住村受损土地复垦方案鉴定报告》,经实地勘测,涉案土地土壤平整、满足种植需求所需生态环境修复总费用为63.89万元。今年8月,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上述被告在各自侵权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以修复受损土地,保护基本农田。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从双方主体身份、被告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被告承担责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个层面进行分组举证,并针对被告提出的证据及辩论意见进行了质证、答辩。在出庭意见环节,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一切破坏耕地,损害公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图为被破坏土地现状民以食为天,国以粮为安。在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的国情下,保护基本农田,维护粮食安全,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检察机关对在基本农田上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展示出了对18亿亩耕地红线坚守的决心,保障了国家的粮食安全,体现了维护公共利益的检察担当。
知识点链接
公益诉讼
年3月2日,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通过主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让公益诉讼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利器。
非法采矿罪相关法律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来源:泰安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