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权与土地兼并周期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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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发展过程

年,小岗村的十八位农民按下了鲜红的手印,将原本属于村集体的土地“分田到户”。“我们分田到户,每户户主签字盖章,如以后能干,每户保证完成每年全年上交和公粮,不在(再)向国家伸手要钱要粮;如不成,我们干部作(坐)牢杀头也干(甘)心,大家社员也保证把我们的小孩养活到十八岁。”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大包干”,由此发生的变革,彻底改变了中国大地上的农民、农村和农业。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不管采取什么形式,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不要变动。”之后,中央连续三年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对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给予充分肯定,并在政策上积极引导,从而使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责任制迅速在全国广泛推行,人民公社制度随之解体;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以及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年再次修改宪法时,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为“家庭承包经营”。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和期限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不因农户家庭成员的增减、迁移等原因而改变土地承包地面积和期限。比如,村民张先生一家有六口人,父母先后去世,儿女考上大学户口迁出,但其家庭承包的12亩集体土地一直未作调整,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承包该土地的是张先生的家庭即农户,张先生夫妇一直务农,其家庭就一直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年修订后规定,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一、二、三轮土地承包期限分别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第一轮从年开始,承包期十五年,最早的年到期。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到年到期,不过个别地区由于晚几年才开始承包,会晚几年才到期,最晚是年。第三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最早是从年开始、年到期。

以改革开放为时间起点,通过对不同时期政策文件的表述进行梳理,总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确立。年开始,我国进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改革,将土地按照农户家庭规模和劳动力数量承包给农户,激发了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使农业产出和生产力获得了巨大增长。截至年,我国基本完成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这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正式确立。

第二阶段是土地承包期限从15年到30年的延长。年1月我国发布的《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临近第一轮土地承包期末,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

第三阶段是土地承包关系从“长期稳定”变为“长久不变”。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同年修订的《农业法》再次重申“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提法最早见于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随后,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三、土地三权分置与承包经营权流转

年11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

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归属于农户。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能转让,实践中变更土地权属的途径只有一条,即政府征地将其收归国有。同时,集体土地的家庭土地承包权也不能转让,这一点至关重要,是土地三权分置模式的核心所在,即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只能由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享有。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承包权不可流转、经营权可流转的确定,是从政策层面上尽量保证包地农户的基本生计,并为他们提供了更多选择。这一制度安排,能够确保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一直由村集体享有,承包权一直由农户享有,从而有效避免农村土地发生大面积兼并或者变相兼并,给农民留下最后一道生存保障。

四、土地兼并历史周期律

古代中国是以农业文明为主的国家,中国的历史就是土地兼并与抑制兼并的历史,所有的农民起义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土地问题。当一个朝代土地兼并不严重时就能保持温饱富足,天下太平;当一个朝代土地兼并成为主流时,国家税收就会减少,随之国家就会瓦解。历史就会重启周期律,无一幸免。

这样一种现象,为何历朝历代都没有真正得以根治?事实是,历代都有有识之士针对土地兼并问题进行了相关改革,但由于未真正改变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官绅地主阶级的阻挠,这些改革纷纷走向失败,无一成功。

五、农村土地政策的改革建议

随着城镇化和新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为了解决农民的生存保障问题,克服土地兼并周期律,小编斗胆建议如下:

一、农村集体土地全部收归国有。坚持土地公有制,不搞土地私有制。

二、农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出让,鼓励土地规模化经营,支持新农业发展,出让年限根据具体业态分别核定。

三、现有农户的承包地,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上交给政府,将承包权转换为土地用益分红权。

四、负责出让农地使用权的各县、市级政府,核定本地区的农地分红权益,按年度给农户划款,保障农民的生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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