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网上看到一个帖子说:“其他草地”属于《草原法》规定的草原范畴。笔者认为,此论不合逻辑,值得商榷。
在第三次土地调查的地类表中,有一个地类叫“其他草地”,属于未利地。其含义是:指树木郁闭度小于0.1,表层为土质,不用于放牧的草地。本来,这是一个很清楚的问题,但由于自然资源部在年5月5日用地审批系统中,将其他草地统计在农用地中,虽然在具体的审批中,仍然按未利用地对待,还是引起了一些管理和利用上不必要的争议。
有的乡镇土地管理人员在土地执法中就说,下放给我们的执法事项中有占用“未利用地”,但没有占用“草地”,违法占用“其他草地”不归我们处罚。还有的地方说,设施农用地占用“未利用地”可以,但占用“其他草地”,需要征求林草部门同意。于是,设施农用地备案又增加了新的环节和难度。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理解这个问题呢?
一、“其他草地”不等于“草地”。从逻辑上看,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而其他草地是指生长草本和灌木植物为主但未被用于农业生产和建筑装饰的土地。也就是说,其他草地既不是农用地,也不是建设用地,那么只有是未利地了。因为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所以其他草地属于未利用地。未利用地包括其他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等11种。因此,未利地里的“其他草地”,并不是农用地里的“草地”。从内涵上看,农用地里的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三种,共同的特征是草层高而茂密,适宜放牧。而其他草地的特征是草层低矮稀疏,不适宜放牧。顾名思义,适宜放牧就是农用地,不适宜放牧就是未利用地。
二、《审批系统》不是规范性文件。年1月2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自然资源部公告年第7号),在附录B中,发布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明确将“其他草地”归为未利用地。也就是说,其他草地属于未利用地,是由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确认的。而年5月5日自然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批系统中,将“其他草地”汇总在农用地中,只是工作层面的要求,并不能改变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因此,其他草地属于未利用地,是法定的,不能轻易改变,除非有上位法或新法有新的规定。
三、说其他草地属于农用地不符合实际。农用地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而其他草地是农业用途和建设用途以外的生长草本和灌木植物的土地,人们习惯称之为荒草地,没有利用的土地。说其他草地属于农用地与土地用途分类相矛盾,也不符合实际。笔者,随机抽查了两块其他草地,一块是公路与河滩之间的一块荒地,生长着稀稀拉拉的杂草和野草,地表是河滩沙石。另一块是一座小水库边上的一座10亩左右的小山头,只有稀稀拉拉的野草和稀稀拉拉的野生山枣树、荆条,这两块地都没有直接用于农业。“其他草地”没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何来属于农用地一说?
四、其他草地是农村产业发展的最后空间。在农村,建设用地很少,农用地使用困难,唯一可以做点文章的只有未利用地。然而,是土地哪有不长树、不长草的,是长树的都划成了林地,是长草的都划成了其他草地。如果其他草地再按农用地严格管控,那农村可就真的无地可用了。乡村振兴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比如,设施农用地,是农村种养业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但是,基本农田不准用,一般耕地严格控制,有的地方因为进出平衡落实困难,干脆一般耕地也不准占用,林地不让用,草地不让用,其他草地再不让用,哪里还能用?有关部门也是很体恤民情、着眼发展的,支持乡村振兴事业是各部门共同的责无旁贷的任务,不可能把设施农用地逼上秃山光顶。这也不是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所需要的,也不可能是国家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初衷。
笔者相信,不论是从内涵上、法规上,还是实际上、需要上,其他草地属于未用地都是正解。
题外话:
国家建设重要,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安全生产重要,耕地保护重要,大气污染防治重要,河道防汛防洪重要,农村振兴也同样重要,他们是一个互相依存的整体,都应当有各自的生存空间。虽然,他们之间又相互矛盾,但不应当是你死我活的关系,而是应当和谐共处共存,我们应当善于在矛盾中、在各种需求中找到平衡点。
各个部门都是为了国家的美丽富强履职尽责,无可厚非,但要把握好管理分寸和履职边界,不应当走极端。在我国金字塔式的管理体系中,村级是最底层、最弱势、最无奈的一级,只有被管理的义务,没有主宰自己的权利。但凡是个管理部门,都可以制约他们,任何部门随便出台一个管理规定,甚至一句话,他们都得执行,都可能成为扼杀他们发展的罪魁祸首,他们却没有任何反抗的资格、手段和能力。不知道各种各样管控的时候,是否征求、听取、尊重过村里干部群众的意见?是否考虑过农村发展的实际和需要?是否存在一个刚出校门的学生就能决定村里命运的情况?知道的是经常听到村里干部群众的叹息抱怨声!
笔者衷心地希望,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者,出台管控规定的时候、制定治理措施的时候、提出管理要求的时候,能够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慎之又慎,手下留情,看在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份上,给农业农村留一条出路。不要把管理农村农民的狠劲,作为取悦上级的政绩和所谓严格管理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