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朋友请注意这三种情况农民无法拿到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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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加些收入,现在不少农民会选择外出打工或者做点小生意,有的农民在农忙的时候在家务农,闲的时候出去打工,也有不少农民常年在外打工,家里承包的地空闲着,或者出租给其他人使用,这种时候,如果家里的土地没有被征用,那就没什么事情,但是如果一旦被征用,牵扯到补偿金的问题,不少麻烦事就来了,主要是补偿金的归属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能不能拿到补偿金,就看法院是否认定你属于被征地的集体组织。如果认定你仍然是该集体组织成员,那么无论你在外多少年,只要没有到达承包期限,补偿金都是属于你的。那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不再属于这个集体组织了呢?第一点很简单,如果土地承包人死亡,那承包地肯定是要被组织收回的,这个时候补偿金是无法发给承包人的。第二点,承包方取得了设区市(俗称地级市)的城镇户口的农民,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体家庭成员转入设区市非农户口的,应该将承包的草地或者耕地交回给发包方。如果承包方不主动交回,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的耕地或草地。承包权没有了,自然没有补偿金。第三点,承包方取得了非设区市(俗称县级市),并且成为了公务员或者纳入了城镇职工社保体系的人,应将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交回给发包方。也就是说,如果承包方转入了非设区市,并且没有成为公务员也没有纳入城镇职工社保体系,是依然享有原来土地的承包权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如果承包方依然愿意承包原土地,可以继续承包或者用来流转。也许有的朋友会问,为什么地级市和县级市会被区别对待?是因为地级市的社保体系比较完善,你如果成为了地级市的城镇居民,那自然已经享有了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的家庭承包保障就应该丧失,但是非设区市(小城镇、县级市)由于有些县级市的社保体系还不完善,农民转入社保体系不完善的县级市,未必能够取得城镇社会保障,但是在县级市成为了公务员或者纳入了城镇职工保障体系的人,是一定取得了城镇社会保障的,所以这一部分人需要将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交回。原则就是一个人只能纳入一个保障体系,如果纳入了城镇的,那么就要丧失掉农村的,如果未纳入城镇的,那么农村的就先保留,一个人必须享有一个保障,不能两种保障全享有,也不能全都不享有。至于农民在外务工,将耕地流转出去,征地补偿该给谁,很简单,还是给原承包方,而不是现有租赁的人。征地补偿只针对直接跟组织有承包关系的农民。文章介绍到此,如果觉得小编讲的有道理,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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