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法正式实施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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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正式施行。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了征税范围、适用税额、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建立健全了税收保障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征收管理。此次发布的《耕地占用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二是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三是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四是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此次发布的《耕地占用税法》与原《条例》相比有三方面税收优惠变化:一是将“养老院”扩展为“社会福利机构”,将“医院”扩展为“医疗机构”;二是减征项目增加了“水利工程”,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三是对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优惠,在增加“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和“自用”限定性条件的同时,做出了以下调整:1.增加了对于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2.同时增加了“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优惠主体;3.将“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修改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减免税方面,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享受优惠时不再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需要注意,纳税人需保存好相关的材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查验。无线徐州全媒体记者王佳佳张伟栋闫士亮赵亮(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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